法律咨询热线
133-2819-1215

律所简介

ABOUT

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社会活动能力强,在处理复杂、重大社会法律事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点击这里

服务承诺

serviceS

以“专业、尽责、保障”为服务理念,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点击这里

客户评价

EVALUATION

用现在的话讲,凡做一件事,便忠于一件事,将全副精力集中到这事上头。
点击这里

在线咨询

CONSULTING

常州律师服务网为您提供在线法律咨询,优秀律师为您解答法律难题。
点击这里
常州刑事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房地产法 > 正文

常州律师在线-公房承租人如何变更

来源:常州律师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3-24

分享到: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 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 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 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 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 原承租人的配偶;
  (2) 原承租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3) 原承租人的父母;
  (4) 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 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 ,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 局面确定承租人:
  (1) 原承租人的配偶;
  (2)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 原承租人的父母。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 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 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实际操作如下:
  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 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 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现实中,房管所通常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 甚至有的房管所要求对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至于家庭成员 中的一人瞒着其他家庭成员悄悄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有的甚至伪造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 骗过房管所,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针对这种情况,其他家庭成员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变 更的,法院一般会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
艾默生UPS电源 艾默生UPS官网 艾默生空调官网 艾默生空调 艾默生精密空调 精密空调网 山特UPS电源 艾默生UPS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