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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公司律师-公司员工培训完频跳槽约定辞职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 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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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的一家美容培训公司常年从事与美容业务相关的培训工作,出于公司运作的需要,该美容培训公司需要一些专业的员工,以保证公司的培训效果。因此一旦聘用了新员工,就花费相应的人力和财力对员工进行指导培训,还有的甚至到高层次的机构去深造学习,这样用在这些员工身上的投入就会很大。但在公司的经营中公司培训的有些员工在获得技术的同时,就选择与公司解除合同,另谋高就,或者自己开办美容院。这使得美容培训公司又要重新招聘员工,并且又要花费相应的金额去培训,很是让这家美容培训公司无奈。前不久这个美容培训公司曾经想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员工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内不准以不合理的理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合同,但是这一条款被大多数员工拒绝接受,因为这个还被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调查过。这家美容培训公司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常州公司律师:按照最新的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就服务期以及培训期约定违约金,以此作为规制员工随意辞职跳槽的手段,这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约定,因此是一个较为可行的方式,但是还需要再双方订立合同时进行充分的沟通,尽量避免纠纷的出现。 法律依据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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