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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CONSULTATION常州公司律师-产假可否延长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6-13
常州公司律师回复:女职工的产假一般是不少于90天,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例如:
(1)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体由各地政府规定(如广东省规定“职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4)广东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