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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合同律师-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刑事犯罪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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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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