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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区分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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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1 、两者本质差别是处分权,即最终所有权从理论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由两者本质差别所导致的几点不同。
  3.租赁合同是非所有权合同。
  4.标的物不完全相同。
  5.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完全相同。
  
  1.非信贷型分期付款购买纯属买卖行为。
  2.信贷型的分期付款购买与租赁合同的区别仍在于所有权的转让与否。
 
  1.两者标的物不同。
  2.标的物的性质不同--非消费性与消费性。
  3.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不同。
  4.合同内容大不相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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