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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合同律师-留置权的特征和成立要件是什么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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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 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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