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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工程结算的会计处理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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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应当按照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三、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 应收账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同完工时,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 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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