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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分类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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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解答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分类,我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 票。”
1、汇票。我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具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 款人。
2、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2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也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具有三个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3 、本票。我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自付票据,自己签发,自己支付。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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