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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快到期却找不到借款人怎么办-常州刑事律师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  时间: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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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刑事律师解答:要债方可以向对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欠条已经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要债方应该在还款日期到了之后的第二天起2年内向对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对方下落不明,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对方送达传票,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间届满,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庭应诉,法院会缺席审判。如果要债方了解对方的财产信息,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可参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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