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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刑事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拘传持续的时间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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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刑事律师答: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是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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