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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刑事律师-为毒品犯罪作证的证人应得到哪些相应保护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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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刑事律师解答在毒品犯罪案件诉讼中作证的证人,人身安全往往面临危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会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来保护证人的安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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