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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哪些情形可能会被监视居住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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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刑事律师解答: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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