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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非全日制用工案例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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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镇某(化名)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主要被派往昆山某公司从事整理包材等辅助性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 同。后由于公司订单减少,公司解除了与镇某的劳动关系。镇某据此提起仲裁向江苏某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 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申请人公司认为,镇某与公司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不与镇某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因此镇某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并要求仲裁委驳回镇某的仲裁请求 。
江苏某公司与镇某是否成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向仲裁庭申请了镇某的同事及昆山某公司员工出庭作证。两份证人证言均显示镇某主要从事辅 助性工作,每周工作少于24小时,剩余时间可以自由安排。同时江苏某公司也向仲裁庭出示了公司向昆山某公司的送货 记录,此证据也证明镇某的工作的临时性的,且每周工作时间很短。而申请人镇某认为工作结束后可以自由安排时间, 但要处于待命状态,且每周工作时间超过30小时。最后经仲裁委查明镇某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工作 ,且每周工作时间较短,不超过24小时,故依法认定镇某和江苏某公司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并驳回镇某所有申请 请求。
常州律师:本案涉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 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本案整个仲裁过程对如何理解适用非全 日制用工这一新概念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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