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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房产律师-商品房预售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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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房产律师解答《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 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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