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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以公司名义贷款后离职贷款谁偿还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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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了一笔款,在一段时间之后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股 东)退出了公司,于是公司便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是公司对原法定代表人从银行贷的这笔款项的归还问题产生了 疑问,不知道这笔贷款是由该公司承担还是由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承担,或者是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无法知悉 具体的责任人是谁了。
常州公司律师解答:应该明确这笔贷款是以谁的名义的与银行订立的贷款合同,如果该笔款项是以公司名义贷款, 那么应当由公司来作为债务人偿还这笔款项,而与是否更换法定代表人无关,因为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当然对外代表人,其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原则上都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公司必须对法定 代表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论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只要与其职责有关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都由公司来承担 。如果这该笔款项没有用在公司的正常经营,而是被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用在了其个人事务上去,如购置房产等作 为自己的财产花费了,那么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该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因为其侵犯 了公司的利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对外,仍然是由公司承担贷款的清偿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所 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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