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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财产权与公司治理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静雅律师  时间: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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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来源于出资者的出资投入。公司法人在经营活动中积累的财产也构成法人财产。那么研究法人财产权应当主要研究股东出资及公司经营积累财产的归属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学界有多种观点,并对各个学说的利弊有着较为一致的看法。

  经营权说认为从全民财产国家所有权的必要性和所有权的科学概念出发,企业财产权在法律上只能表现为经营权。在国有企业中,国家享有所有权,企业享有对占有的国家财产进行依法经营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严格来讲,经营权并非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更多地是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特殊时期为解决国企改革问题而创设的一个语汇,是政策的产物,这一术语在法律上并无对应的概念,因而也带来了诸多认识上与实践上的模糊。最严重的是这一界定并未使国有企业建立起清晰的产权关系,反而导致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政企不分、责权不明,因而已为学界所抛弃。

  双重所有权说认为公司对其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而作为出资者的国家同时对公司享有所有权(终极所有权)。这种学说也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首先,它违反了“一物一权”的物权法思想。按“一物一权”原则,对于一物之上只可成立一个所有权,公司对公司财产既已享有所有权,则股东就不得再就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次,如果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则股东基于其所有权的支配权、绝对权性质可以直接支配公司财产,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而可排斥公司法人的财产权,这将导致公司法人格对股东的依附,根本地动摇了公司法人制度。

  法人财产占有说认为国家是全民财产的所有人,企业则享有具有独立物权性质的占有权;这种权利是一种相对所有权,企业据此可以自主支配一定的全民财产。占有权说很难涵盖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与公司实际运作状况不相符合,且同样使得公司产权不清、责权不明,因而也应当摒弃。

  法人所有权说认为公司财产权是具有所有权性质的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股东对于公司财产只享有股权。这一理论承认法人财产权为所有权从而使得法人财产权成为独立于公司股东的独立财产权,并可基于此建立起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因而为许多学者所主张。

  综合权说认为法人财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包括所有权、经营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诸多民事权利在内的一种综合性民事权利。所有权说与综合权说的分歧在于对权力对象范围的认识不同。所有权说看到了公司法人对自己财产可能享有的所有权内容,但是忽视了公司法人对于准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及其他权利的可能享有。因而,综合权说是比较科学合理的理论,应当承认公司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此外还存在用益权说、结合权说等学说,在此不一一详述。从一定程度上说,以上理论都有某些合理内涵,都与国企改革这一背景密不可分,与国企改革的进程密切相关,总体而言,随着国企改革进程的纵深,一些严重落后于实践的理论已逐渐被抛弃。而正如学者所主张的,公司财产权性质的争论本质上是公司权利能力的问题,即公司有无能力享有财产权以及是否应当让公司享有财产权。 [8]从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来看,既然公司的独立法人格地位早已获得了法律的承认,那么不管公司是拟制还是实在的,作为民事主体之一,公司理应享有除依其属性而不可享有的权利以外的所有财产权,因此公司应当完全有能力享有所有权和其他法人财产权,笔者对综合权说理论持赞同态度。

  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承认与确立使得公司对其全部财产可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使法人摆脱了对出资者意志的直接依附,成为具备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与法人财产权的确立过程相伴的另一产权运动过程是股东股权的确立。公司投资者对其投资于公司中的资本拥有原始产权,随着公司的成立,其投人公司的资本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作为其产权的交换,投资者获得了价值形态的股权,而丧失了实物形态的资本所有权及原始所有权。股权的产权,即是对虚拟资本—股票的占有、处分权,以及凭借持有的股份对公司运营大政方针享有相应表决权、监督权、按期索取剩余权等。 [9]这样一来,原始产权分裂为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二者处于一种对立统一状态。一方面,法人财产权意味着公司生产经营所得首先属于公司所有,而公司利润的提高会使得股东受益增加,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是共同的,这使得公司权力机关与股东以公司财产增值作为共同目标,形成以公司为中心的向心力。另一方面,二者又存在对立的关系。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尤其是在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中,股东更多的不是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将股票作为单纯的投资工具,这样为了获得较高的股价,股东行为就可能短期化,而在中国公司实践中,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资产空心化的现象较容易出现,这些都损害着公司的利益。可见,随着投资者对其出资的转让,出资者的原始产权分裂为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二者是对立与统一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则构成了公司治理的基础,是公司权力分化与制衡的基础。

(一)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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