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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CONSULTATION公司法人财产权与公司治理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静雅律师 时间:2013-08-29
公司法》确实是一大进步,然而本文认为,鉴于法外因素对思维认识的干扰,仍有必要对于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在《公司法》中予以明确,即应当规定:“公司对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与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界定相适应,建议新《公司法》第4条第1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修改为:“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股东权。”理论上的理由如上文所分析,不再赘述。而在公司实践中,由于旧《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所有者的权利,这种立法上的错误导致了将公司财产与股权相混同,出现了用公司财产清偿股东债务的情况,要克服这种误解必须从立法上加以修改。作为公司中最为基础性的理论与制度,新《公司法》对法人财产权从以上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对于在这一问题上澄清认识、正本清源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新《公司法》删除了旧《公司法》第4条第3款关于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这为中国公司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制度与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清除了障碍,也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进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旧《公司法》的规定一方面带有严重的政策倾斜,而更重要的是这种规定导致了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否定,因而根本地否定了现代公司制度,也与中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制改革目标背道而驰。此外,如果仍然承认国家对公司财产拥有所有权就会导致公司权力高度一体化于国家之手,而在目前国家所有权主体缺位的现实下,会导致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不能建立起合理的治理结构,因为治理结构是建立在公司权力分化与制衡的基础之上的。离开治理结构所建立的权力制约平衡机制,会导致公司内监管机制、激励机制的缺失,将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并终极地损害国家利益。
注释:
[1]此方面较为全面的著述请参见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柴振邦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反思与重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前引 [1]梅慎实书,第8页。
[3]前引 [1]梅慎实书,第19页。
[4][英]柯林·梅耶:《市场经济和过渡经济的企业治理机制》,转引自费方域:《什么是公司治理》,载《上海财经研究》1996年第5期。
[5]钱颖一:《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载青木昌彦、钱颖一主编:《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133页。
[6][美]奥利弗·哈特:《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朱俊、汪冰、顾恒中译,载《经济学动态》1996年第6期。
[7]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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