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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CONSULTATION律师成功代理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静雅律师 时间:2013-08-29
偿款5 7 2 2 0 5 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评估费用。
被告江苏XX公司辩称,原告无施工资质,其与被告江苏XX公司经办人XXX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该合同系XXX未经被告江苏XX公司同意,擅自与原告签订的,被告江苏XX公司无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仅有义务按照实际施工成本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江苏XX公司支付给原告工程款已超过原告的实际施工成本,被告江苏XX公司无义务再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即使按照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江苏XX公司认为收取的管理费也应按照包含甲供材料在内的合同结算总价2 6,5 7 9,5 4 4元的10%收取,而不是原告理解的按照被告江苏XX公司工程实际结算价1 2,2 5 2,3 04元的10%收取。因该合同无效,被告江苏XX公司无义务向原告支付停工损失,原告也不存在停工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求。
被告海南XX浆纸厂辩称,被告海南XX浆纸厂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更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尚有工程余款2,9 04,8 5 5元未支付,是被告江苏XX公司未达到合同付款条件。原告不存在停工损失,若存在,原告不得向被告海南XX浆纸厂主张,而被告江苏XX公司向被告海南XX浆纸厂主张停工损失的诉讼时效已过。只有被告江苏XX公司开具发票后被告海南XX浆
纸厂才支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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