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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CONSULTATION律师成功代理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静雅律师 时间:2013-08-29
通知被告江苏XX司于2 0 0 9年6月1日复工。2 0 09年6月3日,被告江苏XX公司向被告海南XX浆纸厂提出申请,要求对已施工工程进行结算,并一致确认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2 0 0 9年1 2月3 1日,二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确定结算工程总金额2 6,5 7 9,5 4 4元,其中被告江苏XX公司结算金额1 2,2 5 2,3 0 4元,被告海南XX浆纸厂提供钢材金额1 4,3 2 7,2 4 0元。现被告海南XX浆纸厂已支付给被告江苏XX公司工程款9,3 4 7,4 4 9元,尚有工程款2,9 04,8 5 5元未支付,被告江苏XX公司已将工程款9,34 7,4 4 9元的3%-般营业税发票出具给被告海南XX浆纸厂。而被告江苏XX公司已支付给原告工程款7,8 3 3,2 6 9元(其中代扣转付款项l,4 7 8,8 2 2元,直接支付款项6,3 5 4,4 4 7元)。2 0 1 2年6月2 8日,被告海南XX浆纸厂通知被告江荪XX公司要求尽快结算余款。原告起诉至本院时,一并申请要求本院对工程停工损失进行鉴定,但原告又于2 0 1 2年9月1 6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要求对该项诉讼请求即赔偿停工损失5 7 2 2 0 5 0元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针对原告的申请,已于2 0 1 2年9月1 7日作出( 2012)浦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对该项诉讼请求撤回起诉。
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有异议,本院予以查明,确认。
关于按工程款12,252,3 04元还是按总金额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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