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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功代理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静雅律师  时间: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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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 4 4元来计算被告江苏XX公司收取工程结算总价的10%作为管理费及所有工程税金问题。本院认为,二被告之间当初签订合同标的4,2 0 0万元的10%是4 2 0万元,而被告江苏XX公司的税费在5%以内,被告海南XX浆纸厂供材料的发票虽由被告江苏XX公司出具,但税款由被告海南XX浆纸厂承担,且原告与被告江苏XX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江苏XX公司收到合同工程款扣除10%作为管理费及税金后应及时拨付给原告,因此,从合同条款和目的来理解均应是由原告实际施工,被告海南XX浆纸厂应实际支付工程款12,252,3 04元的10%是被告江苏XX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及所有工程税金。

本院认为,对于被告海南XX浆厂的XXXX整理加工车间A标土建工程而言,原告是实际施工人,被告海南XX浆厂是业主(发包人),无施工资质的原告与被告江苏XX公司是转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转包行为无效。该工程现经验收合格并使用,根据晟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江苏XX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并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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