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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CONSULTATION律师成功代理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静雅律师 时间:2013-08-29
除10%的管理费后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193,8 0 5元及该款从2 0 0 9年1 2月3 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利息应从结算日的第二日即2 0 1 0年1月1日起计算。被告海南XX浆纸厂尚欠被告江苏XX公司诉争工程的工程款2,9 04,8 5 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海南XX浆纸厂只在欠付工程价款2,9 04,8 5 5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二被告约定开具税款发票后支付工程余款,但纳税不仅是合同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即使被告海南XX浆纸厂向原告支付了工程余款,被告江苏XX公司仍应纳税开具发票给被告
海南XX浆纸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向原告海南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币3,1 9 3,8 0 5元元及该款自2 0 1 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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